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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左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王某某,男,江西省铜鼓县人。被告:肖某某,男,江西省铜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肖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肖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