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某,霍山县某某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款700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人��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庆珍审 判 员  孟 霞代理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源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