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红霞诉史润田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史润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红霞,女,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史润田,男,生于1975年10月30日,汉族,灵石县人。原告李红霞诉被告史润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红霞提出离婚,被告史润田表示同意。二、婚生子女史利康、史利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人每月500元),此款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半年经本院清理一次,至子女成年止。被告享有子女探视权。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史润田自愿负担(此款已当庭清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