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王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铁锁关镇。委托代理人马文斌,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尚彦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