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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何志仙与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仙,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号原告:何志仙。委托代理人:吴燕。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仙诉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志仙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志仙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