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李金铎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农行大楼。负责人张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玲,职务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树森,职务员工。被告李金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告李金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