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徐明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明龙,男,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81年7月6日被原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o13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明龙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的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佘某某、徐某、刘某、赵某、熊某等人,使用冰壶、锡箔纸等工具烤吸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徐明龙衣服口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净重0.4克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l小包以及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净重0.37克的4颗凝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l小包。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提取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在搜查中,民警另从被告人徐明龙的卧室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总净重9.19克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29小包以及用透明塑料袋封装、总净重2.34克的24.5颗疑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2小包,查获吸毒工具冰壶4个、锡箔纸1卷、吸管30根。(均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提取的少许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少许疑似麻古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徐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审理查明,2o13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明龙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的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佘某某、徐某、刘某、赵某、熊某等人,使用冰壶、锡箔纸等工具烤吸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徐明龙衣服口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净重0.4克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l小包以及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净重0.37克的4颗凝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l小包(扣��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提取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红色片剂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徐明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明龙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毒品、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余某某、徐某、刘某、赵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明龙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多人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明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明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明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明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二、对涉案冰毒0.4克、麻古0.37克和扣押的疑似冰毒9.19克、麻古2.34克、吸毒工具冰壶4个、锡箔纸1卷、吸管30根,予以没收(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文才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