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秀贞诉白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贞,白会春,辛海刚,房亮,崔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号原告:张秀贞,住址:德州市。被告:白会春,住址:德州市。被告:辛海刚,住址:德州市。被告:房亮,住址:德州市。被告:崔健,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