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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齐瑞林与韩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瑞林,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齐瑞林,男,汉族,54岁,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职工,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韩俊,男,汉族,44岁,中国人民银行察右后旗支行职工,现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俊在中国人民银行察右后旗支行的工资收入1848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