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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2号原告:刘某,河��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尚村4队3册。被告:周某,饶阳县西沿湾村七区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