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2号原告:刘某,河��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尚村4队3册。被告:周某,饶阳县西沿湾村七区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