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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连诉被告王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连,王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刘桂连,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春生,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桂连诉被告王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桂连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连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