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连诉被告王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连,王春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刘桂连,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春生,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桂连诉被告王春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桂连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连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