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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平平与周建云、陈建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平,周建云,陈建兴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2377号原告罗平平,男,1976年3月24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肖绍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云,女,1953年2月18日生,汉族,家住萍乡市。被告陈建兴,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春兰,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平平与被告周建云、陈建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平撤回对被告周建云、陈建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树文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