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号原告:金某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万宝镇共荣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图县万宝镇兴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