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少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相少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祖德、钱佳。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赵婧、徐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明独任审理,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佳、被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婧、徐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2005年5月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丁(现都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且被告父母老是参与夫妻事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儿子周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所生女儿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乙辩称,同意和原告离婚,但两个小孩都要我抚养,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5月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丁(现都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6月起因发生矛盾后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相城区元和街道凌浜居生会证明、结婚审查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虽然目前夫妻有所矛盾,但该矛盾的产生是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双方并无原则分歧。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在今后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儿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所,账号:55×××99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