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施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8号原告:施某甲。被告:施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甲与被告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