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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辖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水良与朱继新、刘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良,朱继新,刘桂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辖初字第00001号原告朱水良。被告朱继新。被告刘桂菊。本院受理原告朱水良与被告朱继新、刘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桂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虽在高新区,但一直居住在工业园区,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朱继新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203号15幢XXX室,属本院管辖范围,即使被告刘桂菊的居住地不在虎丘区,本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故被告刘桂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桂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刘桂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桂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