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继宝与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宝,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号原告郭继宝,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强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宝与被告济南儒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宝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继宝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郭继宝负担。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