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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有限公司,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放,均为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王****。关于*******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法律文书,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96418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因���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20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曼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