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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5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伟龙与邓文江、邓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变卖)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546-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龙。被执行人邓文江。被执行人邓飞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龙与被执行人邓文江、邓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8日向依法被执行人邓文江、邓飞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文江、邓飞鹏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伟龙支付欠款10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14日起计至偿清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邓文江、邓飞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茂电法执字第54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委托广东聚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邓文江所有的粤XX号丰田小轿车。2015年1月6日,李伟龙以17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买受人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其无需缴交拍卖价款,但应在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中兑减17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54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邓文江所有的丰田小轿车(车牌号码:XX)的查封。二、车牌号码为XX的丰田小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李伟龙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李伟龙。三、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李伟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费用由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李伟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