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世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世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355号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新旅城三号楼一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贵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与老机场交叉口南100米兰空三所五楼。法定代表人崔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世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西安市龙源万鑫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