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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