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德明、张志荣与张志荣、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明,张志荣,张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金德明。被告张志荣。被告张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明诉被告张志荣、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德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