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德明、张志荣与张志荣、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明,张志荣,张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金德明。被告张志荣。被告张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明诉被告张志荣、张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德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