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邢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告邢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