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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邢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玉民。被告邢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