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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5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念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