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孝敏与何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孝敏,何庆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于孝敏(曾用名于效敏),女。委托代理人:吕文新,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宾,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何庆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孝敏与被告何庆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孝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孝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孝敏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