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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世海、黄开英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海,黄开英,郭奕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陈世海。委托代理人贾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黄开英。委托代理人贾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郭奕霖。委托代理人郭广明,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前调解、接受调解意见、申请司法确认、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陈世海、申请人黄开英与申请人郭奕霖机申请司法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十堰市城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编号为2015001056号交通事故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郭奕霖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调解书效力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城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2015001056号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不予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