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莫伟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莫伟业,谢振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华林,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尊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伟业。委托代理人:胡金萍,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振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伟业,原审被告谢振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14时50分,谢振锋驾驶粤HV11**号小型客车沿321国道行驶至220公里890米时,与莫伟业驾驶的粤J272**号普通摩托车(搭乘莫XX)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莫伟业和乘客莫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0日,封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4122532014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振锋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莫伟业无责任。莫伟业受伤后,先被送到封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左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三天后,用去医疗费2099元。莫伟业提出要求转回当地医院治疗。当天,莫伟业转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于2014年2月12日莫伟业病情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28787.1元。该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实莫伟业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医嘱:1、带药出院,伤肢3个月内不能持重,全休半年;2、加强肢体功能锻炼;3、每2-3月拍片复查一次,拟一年后取内固定,费用约10000元;4、如有不适随时就诊。2014年6月24日,莫伟业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伟业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营养90日、护理60日。谢振锋驾驶的粤HV11**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封开县粤华塑料色母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人为谢振锋。该车向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事发后,谢振锋支付了莫伟业在封开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2099元,并支付现金21000元给莫伟业。莫伟业事发前于2012年4月12日起即在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做工,其2013年1月至12月社保缴费月平均工资为2393.5元。莫伟业父亲莫XX,1940年1月1日出生;母亲卢XX,194X年X月X日出生。莫伟业父母生育了包括莫伟业在内共4个子女。莫伟业生育两个子女,女儿莫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儿子莫某男,200X年X月X日出生。莫伟业及其亲属均为农业户口。2014年9月17日,莫伟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和谢振锋赔偿莫伟业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54086.4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本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莫伟业的损失确定;2、赔偿责任的承担。关于莫伟业的损失确定问题。首先,莫伟业的户口是农业户籍,但其在事发前已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打工近两年,且有固定收入,这事实有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所在公司出具的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证实,予以采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莫伟业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次,莫伟业主张的营养费有鉴定机构出具伤后营养90日的鉴定意见为凭,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每天的营养标准100元过高,结合莫伟业的伤情、年龄等因素考虑,酌定每天50元较为合理。第三,莫伟业主张其误工费计算标准为每天133元,但根据其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工资银行卡明细证实,其事发前12个月即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393.5元,日工资为79.78元。故误工费的工资标准应按每天79.78元计算,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天共149天。第四,交通费。根据莫伟业就医的情况,酌定交通费为500元。第五,莫伟业主张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莫伟业的伤情、年龄、侵权人的过错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酌定10000元适宜。第六,莫伟业主张其雇请护工护理,护理费的标准按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每天140.80元计算,但没有提供雇请护工的相关证据,故对莫伟业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不予采纳。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第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且该费用是必须发生的,为了减轻诉累,莫伟业一并主张该费用应予支持。第八,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数额,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据此,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认定莫伟业的损失为:1、医疗费28787.1元+2099元=3088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5天=2500元;3、营养费50元×90天=4500元;4、误工费79.78元×149天=11887.22元;5、交通费500元;6、鉴定费2300元;7、残疾赔偿金32598.7元×20×0.2=130394.8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6026.4元+6026.4元+14463.36元+19284.48元=45800.64元;10、护理费32598.7元÷365天×25天=2232.78元;11、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251001.54元。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谢振锋驾驶的粤HV11**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种,且该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莫伟业的损失应由太平洋财保肇��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即251001.54元-120000元-2300元(鉴定费)=128701.54元由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率)予以赔偿。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共计赔偿248701.54元给莫伟业,扣减谢振锋已支付的23099元,实际尚赔付225602.54元。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对谢振锋已赔付的23099元可直接理赔给谢振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额内赔偿12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5602.54元给莫伟业。合计赔偿225602.5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即2454元,鉴定费2300元,共4754元(莫伟业已预交),由谢振锋负担。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由于四个被抚养人是农村户口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四个被抚养人在城镇生活,而且原判决书第5页也查明莫伟业及其亲属是农业户口。所以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需注意如下问题:2,莫伟业需扶养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应不超过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前6年最高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年额计算,8343.5元/年×6年×20%=10012.2元。后2年按8343.5元/年×2年×20%÷2=1668.7元,合计11680.9元。二、原审法院适用护理费标准明显有失公正性。此案中另一个伤者莫XX因为是农业户口护理标准仅有每天59.97元;莫伟业因为提供了工作及居住证明适用城镇标准,护理费却高达每天89.31元。莫伟业、莫XX两人在同一事故受伤(进行治疗的医院也一致,先是在封开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到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都请了护工护理,两个人的护理费标准应该��致。两个伤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提出按每天140.8元计算。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我司认为确实有失公正,莫伟业的护理费标准应按60元计算比较合理,护理费应为1500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对莫伟业无须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多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34119.74元及住院护理费732.78元,总计34852.52元。莫伟业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振锋没有参加二审诉讼。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二是护理费应如何计算。一、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扶养人莫伟业在事发前已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工作近两年,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本案被抚养人的被抚养年限分别为5年、5年、6年、8年,原审判决认定的被抚养人生��费总额是45800.64元(6026.4元+6026.4元+14463.36元+19284.48元),故其年赔偿总额累计并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4105.6元/年的标准。二、关于护理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莫伟业的护理费按每天89.31元计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1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肇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升文审 判 员 梁新敏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