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汤庆房、汤珠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汤庆房,汤珠荣,孙春惠,谢绍然,杨余新,谢容珍,汤茂文,威海龙兴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威海闽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乳山盛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汤庆房。被执行人汤珠荣。被执行人孙春惠。被执行人谢绍然。被执行人杨余新。被执行人谢容珍。被执行人汤茂文。被执行人威海龙兴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闽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乳山盛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3)乳商初字第3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龙兴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存于乳山工行保证金账户的存款及抵押房产都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现在无法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张国闻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