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钟国英与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英,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赵立峰,牟哲盈,孙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钟国英。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立峰。第三人牟哲盈。第三人孙金星。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被清算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赵立峰、牟哲盈、孙金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钟国英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国英与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的奎劳人仲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财产清算后自行解散,清算剩余资产733.2万元。第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清算剩余资产进行了分配。被执行人欠的25713.28元没有偿还。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书。2、2011年7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3份。3、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章程。4、2013年10月18日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2012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赵立峰、牟哲盈、孙金星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截至2013年10月18日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000.6万元,负债267.4万元,净资产733.2万元。2013年10月18日,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对733.2万元进行了分配,公司终止营业。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奎劳人仲字(2012)第82号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733.2万元资产由第三人赵立峰、牟哲盈、孙金星按照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公司终止营业。原潍坊汶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钟国英的债务应当由第三人在接受资产范围内负责清偿。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赵立峰、牟哲盈、孙金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郑东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