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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史绍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史绍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通益路浙窑公园内1号楼。法定代表人:姚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颖骁,系单位员工。被告: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西河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被告:史绍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史绍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杭州三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