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白帆与安康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帆,安康市人民政府,白仲军,白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中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白帆,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化旬,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启方,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军,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鹏程,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白仲军,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雨霞,系白仲军之妻。第三人白仲刚,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原告白帆不服安康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帆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正峰、杨化旬,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军、王鹏程,第三人白仲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霞,第三人白仲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争议实质是原告白帆与第三人白仲军、白仲刚之间的房屋继承民事争议,原告白帆已依法对该民事争议另行提起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帆负担。审判长 张晓坤审判员 王玉红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