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童振峰与郑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童振峰,郑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童振峰。被执行人:郑光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缴纳本案诉讼费12125元、执行费12400,但被执行人郑光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郑光春持有中国护照,申请执行人童振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郑光春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童振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郑光春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