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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债初字第6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珍来与杨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来,杨旭明,林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债初字第638-5号原告陈珍来。被告杨旭明。第三人林继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来与被告杨旭明、第三人林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龙债初字第6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担保人陈富龙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善集路北侧水岸怡园二期XXX房(海房权证海字第590**号)的房产。本案按撤诉处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担保物予以解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陈富龙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善集路北侧水岸怡园二期XXX房(海房权证海字第590**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