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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诉初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炳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诉初第00001号起诉人马炳华。起诉人马炳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其在1989年1月27日收到的人身伤害。经审查查明,起诉人马炳华诉称,其于1986年1月进入江苏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省南通市航道管理处疏浚工程队)工作,1989年1月27日下午16时20分在工作中受伤,致右小腿截肢伤残。未申报工伤,未能享受工伤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法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炳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