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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执行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侯执行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林某甲,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林某乙,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侯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将林某甲、林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执行字第12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圣旺执行员  李必慧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