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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诉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许昌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319号原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文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素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地址:许昌市七一路60号。原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诉许昌市公路管理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3816元,减半收取119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程东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