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任炳山、任亚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任炳山,任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任炳山,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任亚妹,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炳山、任亚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