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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21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经纶物业有限公司保洁员。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洪,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