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21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玥,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经纶物业有限公司保洁员。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洪,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