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臣与冯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冯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4号原告张臣,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冯孝生,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臣诉被告冯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