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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庆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庆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2-2号原告:铜陵市宏庆节能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钟亩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金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非凡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