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连昌申请执行刘长轩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连昌,刘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郝连昌,男,194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长轩,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郝连昌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6144元、相应的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郝连昌依(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轩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