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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05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马民一终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二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大进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0735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54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含案款及利息、执行费用),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