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告:冯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的庭前调解工作,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蕙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