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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陈忠伟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忠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忠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某、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判决认定:2014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忠伟携带13包共计重40.03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乘坐由张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UXX**出租车从上海市杨浦区至江苏省泰州市,在途经嘉定区沈海高��朱桥检查站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陈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忠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忠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上诉人陈忠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忠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累犯、再犯以及如实供述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代理审判员  李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