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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桂淑与被执行人陈英奕、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桂淑,陈英奕,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康桂淑,女,住香港。委托代理人陈峥嵘,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英奕,男,汉族,住汕头市。被执行人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二路D4轻工厂房三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英奕。申请执行人康桂淑与被执行人陈英奕、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龙法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英奕、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英奕、汕头市润达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式勤审 判 员  周丹生代理审判员  刘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龙波-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