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松涛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涛,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32-2号原告:王松涛。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涛与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王松涛的申请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10×××82账户存款52万元,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本院认为:本案判决未生效,但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应当继续冻结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10×××82账户存款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