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蓝龙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龙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龙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塘红乡中可社区可仰庄***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陆孔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龙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陆孔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蓝龙某三次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抢劫,抢劫财物共计约2970元。现分述如下:1、2014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蓝龙某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朱丽某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城区松晖路1号门前,从后抢朱丽某的手提包(内有优米牌um13型手机一部、现金50多元和银行卡、户口本等物品)。朱丽某紧紧护包,蓝龙某咬了朱丽某胸部一口,见朱仍未松手,遂持水果刀划朱丽某手部,将包抢走。得手后,蓝龙某将手机以100元销赃。经鉴定,上述被抢手机价值1076元;朱丽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多条手指肌腱断裂,属轻伤二级。2、同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蓝龙某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韦翠某至狮山镇松岗松晖一区二巷1号门前,持刀从后勒住韦翠某脖子,抢其手上钱包(内有朵唯牌D7型手机一部、现金1000多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韦翠某反抗,后摔倒在地,蓝龙某将包抢走。得手后,蓝龙某将手机以70元销赃经鉴定,上述被抢手机价值400元;韦翠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3、同月12日凌晨3时许,蓝龙某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阳小某至狮山镇松岗石安二区一巷1号西侧小巷内,持刀从后抢阳小某的挂包(内有三星牌GT-S5830型手机一部、现金400多元和银行卡等物品)。阳小某紧紧抱住挂包,蓝龙某用水果刀割断挂包的挂带并用刀指向被害人,后将挂包抢走。得手后,蓝龙某取出手机、现金后将挂包、水果刀、手机卡丢弃。阳小某从后追赶并大声呼叫求助。闻讯的治安队员在创业网吧内将蓝龙某抓获。破案后,起获上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抢手机价值1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次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交代本人实施的其他二宗抢劫事实,属于主动交代同种罪行,依法不属于自首,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蓝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持械并致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可帆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白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