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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道勋申请执行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25号黄道勋诉四川省东方兴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旌民初第1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道勋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