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宝娟与周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宝娟,周继,郭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浑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董宝娟。委托代理人赵月华,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周继。被执行人郭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宝娟与被执行人周继、郭莹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浑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