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巡民一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健、陈茜与李小义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陈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巡民一特字第38号申请人陈健,女,200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申请人陈茜,女,200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定代理人陈列黄(系俩申请人祖父),男,193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磨形乡三泉村*组。申请人陈健、陈茜要求宣告李小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健、陈茜诉称,俩申请人的父亲陈平湖于2009年11月30日因病死亡,母亲李小义于2009年12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俩申请人随祖父陈列黄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义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李小义,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8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小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小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健、陈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义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小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滨南 来自